债权转让公告
一、转让方承诺 | |||||||||||||||||||||||||||||||||||||||||||||
我方拟将持有的对湖南华隆行投资有限公司等4户不良债权包公开转让,并按本公告内容由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湖南联交所)在其网站上公开披露债权转让信息、组织实施交易。我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债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债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债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2、我方转让债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关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债权转让公告》及相关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 |||||||||||||||||||||||||||||||||||||||||||||
二、资产简况 | |||||||||||||||||||||||||||||||||||||||||||||
资产 公告 信息 | 本次转让标的为湖南省财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对湖南华隆行投资有限公司等4户不良债权包。截至基准日2024年7月20日,本次转让债权的本金、利息及费用如下表所示:
上述债权担保、诉讼情况以转让方提供的相关法律文书、资料为准。 湖南省财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12日在《湖南日报》发布上述债权《资产处置公告》。 | ||||||||||||||||||||||||||||||||||||||||||||
重要 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1、相关情况及瑕疵: (1)湖南华隆行投资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长沙县春华镇开元东路一段23号长沙农资(种子)仓储中心一期2套工业房产、仓储中心二期共12栋工业房产、5栋-7栋的地下在建工程(停车场)以及建筑物对应工业用地为上述债权提供抵押担保。该抵押担保原为在建工程抵押,后由在建工程抵押转为现房抵押,未单独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抵押物土地为一本总证,面积95,248㎡,用途为工业用地;63115.57㎡抵押物房屋用途均为工业。抵押物中间的非临街房屋2期11栋已销售部分房产并已办理变更登记,1期3号仓库原面积10,000余平方米,除抵押登记面积外其它面积已销售并已办理变更登记。各仓库有专门的运输电梯,地下停车场仅限二期5、6、7栋地下面积。另依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湘民终56号《民事判决书》,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对此项目案涉工程折价和拍卖价款在11,266.20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2)湖南奇博士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湖南华隆行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沙县春华镇开元东路一段23号13栋101,面积2,154.88㎡的工业厂房在700万元内提供抵押担保。 (3)湖南希望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湖南华隆行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沙县春华镇开元东路一段23号长沙农资(种子)仓储中心2号仓库101,面积10,475.82㎡的工业厂房在3500万元内提供抵押担保。 (4)湖南合力热电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邵阳市双清区龙须塘面积为111,102.24㎡土地使用权在2000万元最高额度内提供抵押担保,但该抵押物现已由中信银行处置完毕,该债权项下已无抵押物。 (5)湖南华隆行投资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8月进入破产清算程序;2024年7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认可《湖南华隆行投资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管理暨变价方案》,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方案尚未执行。 2、上述标的信息仅供参考,最终标的信息以转让方提供的最终资料所记载的内容为准。相关资产信息以实物现状为准,房产及土地实际状况以产权证件记载为准。对于转让标的资产的瑕疵情况,意向受让方应自行了解并作出判断。 3、债权权利实现存在不确定性,抵质押资产出租、查封、冻结或受到其他限制等情况以及债务人/保证人存在破产的可能性等相关风险均由受让方承担。 | |||||||||||||||||||||||||||||||||||||||||||
其他信息 | 意向受让方须接受转让方以下特别申明: 1、转让方仅就标的债权进行现状转让,不对标的债权之法律上的有效性(含本债权相关担保之有效性)和商业价值提供任何有约束力的判断和承诺。受让方应承担受让标的债权造成的一切损失或预期利益无法实现等相关风险,转让方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 2、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转让方依法办理债权转移相关手续。 3、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自行承担债权转让标的的后续手续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维权、变更登记等)及承担后续手续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如受让方不能办理上述后续手续而导致的损失,概与转让方无关。 4、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应承担一切可能存在的风险,不得以权利部分不能实现或全部不能实现等要求转让方返还部分或全部价款;同时,不得向转让方(包括分支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进行任何形式的权利追索(包括但不限于财产、实物资产)。 5、意向受让方参与竞买,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在转让方处全面了解本次债权转让相关资料并认可,接受转让标的的现状和所有瑕疵。 6、《债权转让合同》为受让方必须接受之内容,一旦提交报名材料,视为完全同意接受本公告及《债权转让合同》中的全部内容。《债权转让合同》文本可至湖南联交所查询。 |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人民币5080万元 |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清 | ||||||||||||||||||||||||||||||||||||||||||||
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为依法注册且有效存续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应能承担相应的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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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湖南华隆行投资有限公司等4户不良债权包(国资监测编号gr2024hn10016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