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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杏花村文化旅游区约168亩农用地出租公告(国资监测编号gr2023ah2003162)

· 2023-02-20

池州杏花村文化旅游区约168亩农用地出租公告

一、出租方承诺

本出租方(池州市秋浦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拟公开出租持有的池州杏花村文化旅游区约168亩农用地,现委托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按本公告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披露产权出租信息并组织交易活动。

本出租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出租行为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况;

2、本次产权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已认真考虑产权出租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4、我方所提交的池州杏花村文化旅游区约168亩农用地出租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网络竞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7、土地租赁合同签署后,我方承诺按照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出租标的简况

)出租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出租的池州杏花村文化旅游区约168亩农用地位于池州杏花村文化旅游区东村口游客中心附近出租标的现为闲置状态具体地块情况如下:

标的编号

标的名称

地块名称

面积(亩)

3年期租金评估价(元)

3年期租金底价(元)

交易保证金(元)

N0122TD230004

池州杏花村文化旅游区约168亩农用地

地块一:和畈区域龙虾养殖田块

35

184,800.00

184,800.00

20,000.00

地块二:荷花种植田块

35

地块三:西坂田块

70.5

地块四:神农氏田块

27.5

)租赁期限:3年,租赁期自承租方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的次日起算。

(三)租赁用途:农用地,其中:地块一、地块二仅限于稻虾、莲虾混养;地块三、地块四仅限于水稻、小麦、油菜两季种植;意向竞租方在报名前须填写《经营用途申请表》,经出租方审批同意后方可参与竞租。

)特别提示:

1、本次出租标的中地块四:神农氏田块出租方已种植一季农作物(小麦),预计2023年6月出租方收割完毕后移交给本次承租方,具体移交时间以出租方通知为准。

2、意向竞租方如需查勘出租标的,须在报名前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池州分公司提交现场查勘申请,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池州分公司与出租方联系后,通知现场查勘时间。

三、出租方

池州市秋浦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四、出租行为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本次标的出租行为已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并取得了相应的批准。

五、标的的评估情况

1、资产评估的委托方:池州金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评估机构:池州市鸿瑞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3、评估基准日:2023130日。

4、评估报告名称及文号:《土地估价报告》((池州)鸿瑞[2023]土估字第007号)

5、评估对象:池州市杏花村文化旅游区东村口游客中心附近(土地面积为168亩农用地

6、评估结果:在设定条件下、在估价基准日2023年1月30日的农用地三年租金价值为:人民币184,8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捌万肆仟捌佰元整)

7、评估备案机构:池州金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六、交易条件与意向竞租方资格条件

(一)交易条件:

1、3年期租金底价:详见出租标的简况。

2、租金支付方式及要求

1)租金按合同年度支付,每个合同年度的租金为全部合同年度总租金的平均值。

2)第一个合同年度租金自《土地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由承租方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后合同年度的租金在上一个合同年度结束前1个月内付清,由承租方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先付租金后使用,否则出租方可单方解除《土地租赁合同》,并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3)自《土地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交易保证金(如承租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额)自动转为承租方支付《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第一个合同年度租金的一部分。

4)自《土地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应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20,000.00元,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3、与标的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竞租方承诺:已现场查勘了出租标的,对出租标的的现状完全知悉且无异议,对其存在的投资风险已做了充分预判,如因此产生任何经济、法律风险,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出租方无关。

2意向竞租方承诺:本次出租标的中地块四:神农氏田块出租方已种植一季农作物(小麦),预计2023年6月出租方收割完毕移交给本次承租方,具体移交时间以出租方通知为准。的情况已完全知悉,且无异议

(3)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同意取得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凭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出租标的移交日现状与出租方办理出租标的移交手续,承租方应配合办理出租标的移交手续,无正当理由不接收的,即视同出租方已按期完成出租标的的移交;出租标的自移交之日起的管理责任及风险均由承租方自行负责,与出租方无关

4)意向竞租方承诺:如出租标的实际面积与《土地估价报告》((池州)鸿瑞[2023]土估字第007号)或本公告列示面积存在差异时,不调整成交价款

(5)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承租方须严格遵守出租方相关管理制度,服从出租方统一管理,无条件接受出租方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及日常检查,对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出租方提出的整改意见要及时整改,整改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6)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如承租方经营自行设计或印制的旅游区农业商品,须经出租方批准同意后方可开展经营,否则,出租方有权提前终止《土地租赁合同》,无偿收回出租标的,追究承租方相关违约责任,且不退还承租方已缴纳的租金及履约保证金。

7)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因承租方遵守出租方相关管理制度、或不服从出租方统一管理、或因涉及整改事项未按出租方整改意见及时整改、或因承租方存在违规经营行为、或因承租方原因造成游客有效投诉,以上情形出租方每发现一次按人民币2,000.00元/次的标准对承租方进行处罚,出租方可直接在承租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如出租方认为承租方经营行为给旅游区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时,出租方有权提前终止《土地租赁合同》,且不退还承租方已缴纳的租金及履约保证金,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8)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使用违反国家标准的药剂、肥料及其他制剂,稻虾、莲虾混养农田如因承租方自身的养殖品的缘故,或因承租方投放饵料的缘故,或因承租方捕获收获方式的缘故等,造成水质污染的,承租方须无条件立即将水质恢复到原有水平,造成生物危害的,立即停止养殖,出租方依法追究承租方责任。

9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改变出租标的用途和土地现状,不得在出租标的上新建建筑物,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转租或以转包、借用、联营等任何名义转让使用权,不得利用土地从事除经营用途限定的其他经营项目,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土地租赁合同》,无偿收回出租标的,并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10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时,承租方应当服从,土地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归承租方所有,土地征用、临时用地补偿等归出租方所有,被依法征用、占用土地对应出租价款按照出租方签订相关征用、占用协议次日起,以月(不足一个月的不计)为单位折算核减对应出租价款,以后年度出租价款按对应的土地面积减去被依法征用、占用土地面积重新计算支付年度出租价款;如土地被依法全部征用、占用时,《土地租赁合同》自出租方签订相关征用、占用协议次日起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1)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如有政府提供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和补贴,符合政策规定的由承租方享有。承租方应合理安排种植时间,掌握种植物的成熟期,不得在合同期满或因承租方原因提前终止合同时,因所养殖的水产品成长期种植物的成熟期等问题,不能将其及时清理,由此造成的相关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2)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因道路、管线工程、大型基础设施等国家建设项目需要征用、临时占用,承租方必须服从并不得拒绝阻挠。对标的经营及承租方为满足正常经营投入设施造成的直接损失补偿归承租方所有,对征用补偿归出租方所有。在此范围之外的补偿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13)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行办理相关手续。如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处罚的,承租方应自觉缴纳相应的罚款、滞纳金;因承租方违法违约违规行为给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承租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4)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承租方应自行负责出租标的农田岸堤及相关设施日常维护,泄洪和抗旱供水的养殖防逃、阻拦等设备由承租方自行解决,设置的养殖防逃阻拦设施不得影响放水与泄洪,并保持良好的运行状况;承租方自行解决用水用电,因抗旱、排涝、道路、用水用电等产生的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与出租方无关。承租方不得自行对农田原貌进行改变性整治,要积极配合出租方做好环境及水源保护、白色垃圾及污染物处理、秸秆禁烧、农技推广,公益事业建设等,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否则承担一切责任。

15)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承租方的安全生产、社会治安必须接受出租方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租方应加强管理,认真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所遇安全事故或造成他人伤亡、社会治安以及偷盗等问题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旱灾、水灾等)时造成的一切后果,承租方应自行处理,与出租方无关。

16)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如非出租方原因(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导致《土地租赁合同》提前终止或无法履行的,视同承租方违约,且不退还承租方已支付的租金及履约保证金,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7)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完全履约至《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的,承租方应在租赁期限截止日前(含截止日当日),按相关要求将出租标的移交给出租方。

18)意向竞租方承诺:如《土地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承租方应在收到出租方要求交回出租标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含收到通知当日)按相关要求将出租标的移交给出租方,租赁期限计算到承租方按相关要求移交给出租方的当日。

19)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将出租标的交回出租方时,承租方负责清理地上附属物(包括地上未成熟的附着农作物、未收获的农作物、农作物秸秆等)及稻虾、莲虾混养农田内养殖水产品,将土地进行平整、恢复原状,将添置的可移动设施、设备自行撤走,否则视为承租方放弃土地上的附属物及设施、设备所有权,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置,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出租方提出赔偿,承租方对在承租期间的建设等投入不要求补偿。若承租方逾期交回标的,应以日租金双倍标准按实际逾期天数支付出租方占用使用费。

20)意向竞租方承诺:同意出租方按税法规定开具发票,本次出租标的在出租过程中产生相关税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21)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同意按不低于出租底价(人民币184,800.00元)对出租标的进行报价,否则,视为承租方接受出租底价,并以出租底价作为报价。

22)意向竞租方承诺:对拟定的《土地租赁合同》(样本)已全面知悉,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二)意向竞租方资格条件

意向竞租方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内资法人、内资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港澳台地区除外)。

七、出租信息

)公告期

自2023220日至202333日。

(二)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竞租方,按(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延长(延长周期内征集到意向竞租方数量不少于1个且该延长周期结束,本项目公告期结束),最多延长(10)个周期。

(三)报名时间

自2023220日至202333日(如公告期延长,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每工作日8:00至12:00,14:30至16:30。

(四)交易保证金的交纳要求及处理

1、交易保证金金额:详见出租标的简况。

2、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意向竞租方应于报名截止日(如公告期延长,报名截止日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的16:30前,将交易保证金全额支付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实际到达指定账户时间为准);否则视同意向竞租方自动放弃对标的的竞租,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办理报名手续。

3、交易保证金处理:

(1)意向竞租方在交纳保证金后,如非出租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扣除意向竞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支付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并有权取消该意向竞租方的承租资格:

a.公告期间,在出租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竞租方已提出有效承租申请后单方撤回申请的。

b.公告期结束,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该意向竞租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或未按要求签订《产权成交确认书》的。

c.公告期结束,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时,所有意向竞租方均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或参加后续竞价程序但均未报有效报价导致标的流标的。

d.竞价结束后,意向竞租方未按要求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的。

e.承租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或未按相关要求与出租方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的。

(2)意向竞租方在交纳保证金后,如非出租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意向竞租方按要求与出租方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后,意向竞租方未按《土地租赁合同》要求履约并且《土地租赁合同》中有该违约约定时,出租方有权扣除该意向竞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作为违约金;并有权取消该意向竞租方的承租资格。

(3)意向竞租方发生以上(1)或(2)项下的违约行为,导致《土地租赁合同》无法签订或无法履行的,出租方有权对出租标的进行重新公告交易。重新公告交易时,违约的意向竞租方不得报名参加竞租;重新公告交易的标的承租价款低于本次公告交易的标的承租价款(对于没有产生承租价款的,标的底价视为标的承租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本次交易中的交易服务费用及因意向竞租方违约而重新公告导致交易的标的承租价款迟延履行期间的滞纳金(交易的标的承租价款迟延履行期间为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至重新公告交易付款期截止之日,滞纳金按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日有效LPR利率双倍计算),均由违约的意向竞租方承担,由出租方追究违约的意向竞租方的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

(4)采取协议出租的交易方式的,在承租方签订《产权成交确认书》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双方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于承租方签订《产权成交确认书》后的次日起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5)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的,在承租方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双方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于承租方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后的次日起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6)自《土地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如承租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承租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款)自动转为承租方支付《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第一个合同年度租金的一部分

(7)未竞得本标的的意向竞租方且不存在以上(1)中扣除交易保证金行为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标的成交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

(五)报名地点

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池州分公司(池州市池阳路2号2楼(池州市人社局原办公楼))。

)报名时应提交的主要资料

本项目相关备查文件可至交易所现场查阅;本项目报名应提交的材料及要求可至交易所领取。

)交易方式

1、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采取协议出租的交易方式。

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确定为承租方。承租方应按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进行报价(报价不得低于出租底价,如低于出租底价的或未按要求报价的视同接受出租底价,并以出租底价作为报价),该报价确定为成交价;并按通知要求签订《产权成交确认书》。

2、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

确定最终成交价格及承租方后,确定的承租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如意向竞租方采取非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如意向竞租方采取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现场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

3、交易方式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4、加价幅度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交易签约

承租方应于签订成交确认书(《产权成交确认书》/《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据成交确认书(《产权成交确认书》/《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成交价签订《土地租赁合同》

)竞价规则

竞租方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www.ejy365.com)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租、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租。

(十)交易时间

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确定交易时间,并另行通知。

(十交易双方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承租方依据《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将出租标的第一合同年度租金履约保证金交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账户,交易双方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八、联系方式

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

联系人:周经理

联系电话:0566-2023567

真:0566-2023567

联系地址:池州市池阳路2号2楼(池州市人社局原办公楼)

池州杏花村文化旅游区约168亩农用地出租项目的相关公告信息以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网站(www.ccjex.com)发布的相关信息为准。

池州市秋浦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2023220


本次出租的池州杏花村文化旅游区约168亩农用地位于池州市杏花村文化旅游区东村口游客中心附近,出租标的现为闲置状态。
(以公告内容为准)
意向竞租方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内资法人、内资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港澳台地区除外)。
(以公告内容为准)
(1)意向竞租方承诺:已现场查勘了出租标的,对出租标的的现状完全知悉且无异议,对其存在的投资风险已做了充分预判,如因此产生任何经济、法律风险,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出租方无关。 (2)意向竞租方承诺:对本次出租标的中地块四:神农氏田块出租方已种植一季农作物(小麦),预计2023年6月出租方收割完毕后移交给本次承租方,具体移交时间以出租方通知为准。的情况已完全知悉,且无异议。 (3)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同意自取得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凭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出租标的移交日现状与出租方办理出租标的移交手续,承租方应配合办理出租标的移交手续,无正当理由不接收的,即视同出租方已按期完成出租标的的移交;出租标的自移交之日起的管理责任及风险均由承租方自行负责,与出租方无关。 (4)意向竞租方承诺:如出租标的实际面积与《土地估价报告》((池州)鸿瑞[2023]土估字第007号)或本公告列示面积存在差异时,不调整成交价款。 (5)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承租方须严格遵守出租方相关管理制度,服从出租方统一管理,无条件接受出租方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及日常检查,对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出租方提出的整改意见要及时整改,整改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6)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如承租方经营自行设计或印制的旅游区农业商品,须经出租方批准同意后方可开展经营,否则,出租方有权提前终止《土地租赁合同》,无偿收回出租标的,追究承租方相关违约责任,且不退还承租方已缴纳的租金及履约保证金。 (7)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因承租方不遵守出租方相关管理制度、或不服从出租方统一管理、或因涉及整改事项未按出租方整改意见及时整改、或因承租方存在违规经营行为、或因承租方原因造成游客有效投诉,以上情形出租方每发现一次按人民币2,000.00元/次的标准对承租方进行处罚,出租方可直接在承租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如出租方认为承租方经营行为给旅游区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时,出租方有权提前终止《土地租赁合同》,且不退还承租方已缴纳的租金及履约保证金,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8)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使用违反国家标准的药剂、肥料及其他制剂,稻虾、莲虾混养农田如因承租方自身的养殖品的缘故,或因承租方投放饵料的缘故,或因承租方捕获收获方式的缘故等,造成水质污染的,承租方须无条件立即将水质恢复到原有水平,造成生物危害的,立即停止养殖,出租方依法追究承租方责任。 (9)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改变出租标的用途和土地现状,不得在出租标的上新建建筑物,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转租或以转包、借用、联营等任何名义转让使用权,不得利用土地从事除经营用途限定的其他经营项目,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土地租赁合同》,无偿收回出租标的,并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10)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时,承租方应当服从,土地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归承租方所有,土地征用、临时用地补偿等归出租方所有,被依法征用、占用土地对应出租价款按照出租方签订相关征用、占用协议次日起,以月(不足一个月的不计)为单位折算核减对应出租价款,以后年度出租价款按对应的土地面积减去被依法征用、占用土地面积重新计算支付年度出租价款;如土地被依法全部征用、占用时,《土地租赁合同》自出租方签订相关征用、占用协议次日起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1)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如有政府提供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和补贴,符合政策规定的由承租方享有。承租方应合理安排种植时间,掌握种植物的成熟期,不得在合同期满或因承租方原因提前终止合同时,因所养殖的水产品成长期和种植物的成熟期等问题,不能将其及时清理,由此造成的相关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2)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因道路、管线工程、大型基础设施等国家建设项目需要征用、临时占用,承租方必须服从并不得拒绝阻挠。对标的经营及承租方为满足正常经营投入设施造成的直接损失补偿归承租方所有,对征用补偿归出租方所有。在此范围之外的补偿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13)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行办理相关手续。如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处罚的,承租方应自觉缴纳相应的罚款、滞纳金;因承租方违法违约违规行为给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承租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4)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承租方应自行负责出租标的农田岸堤及相关设施日常维护,泄洪和抗旱供水的养殖防逃、阻拦等设备由承租方自行解决,设置的养殖防逃阻拦设施不得影响放水与泄洪,并保持良好的运行状况;承租方自行解决用水用电,因抗旱、排涝、道路、用水用电等产生的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与出租方无关。承租方不得自行对农田原貌进行改变性整治,要积极配合出租方做好环境及水源保护、白色垃圾及污染物处理、秸秆禁烧、农技推广,公益事业建设等,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否则承担一切责任。 (15)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承租方的安全生产、社会治安必须接受出租方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租方应加强管理,认真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所遇安全事故或造成他人伤亡、社会治安以及偷盗等问题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旱灾、水灾等)时造成的一切后果,承租方应自行处理,与出租方无关。 (16)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如非出租方原因(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导致《土地租赁合同》提前终止或无法履行的,视同承租方违约,且不退还承租方已支付的租金及履约保证金,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7)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完全履约至《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的,承租方应在租赁期限截止日前(含截止日当日),按相关要求将出租标的移交给出租方。 (18)意向竞租方承诺:如《土地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承租方应在收到出租方要求交回出租标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含收到通知当日)按相关要求将出租标的移交给出租方,租赁期限计算到承租方按相关要求移交给出租方的当日。 (19)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将出租标的交回出租方时,承租方负责清理地上附属物(包括地上未成熟的附着农作物、未收获的农作物、农作物秸秆等)及稻虾、莲虾混养农田内养殖水产品,将土地进行平整、恢复原状,将添置的可移动设施、设备自行撤走,否则视为承租方放弃土地上的附属物及设施、设备所有权,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置,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出租方提出赔偿,承租方对在承租期间的建设等投入不要求补偿。若承租方逾期交回标的,应以日租金双倍标准按实际逾期天数支付出租方占用使用费。 (20)意向竞租方承诺:同意出租方按税法规定开具发票,本次出租标的在出租过程中产生相关税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21)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同意按不低于出租底价(人民币184,800.00元)对出租标的进行报价,否则,视为承租方接受出租底价,并以出租底价作为报价。 (22)意向竞租方承诺:对拟定的《土地租赁合同》(样本)已全面知悉,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以公告内容为准)
无。
(以公告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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