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市监食先处告〔2024〕23号
本局于2024年3月1日作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干市监强制〔2024〕030104号),扣押了存放于新干县瑞鑫和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7号冷库内的涉案物品。为防止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局拟对叶焕青驾驶的车牌号为冀EV209T轻型厢式货车运载的、当事人无法提供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和能证明该货品合法来源凭证的556件冷冻鸡爪食品先行处置,处置方式为:拍卖。
因上述物品权利人不明确,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局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5月24日。请物品权利人在公告期间内向本局提出意见或者申请。公告期满后仍没有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的,本局将依照上述处置方式予以处置。
联系人:刘海雄、唐太勇 联系电话:0796-2605792
联系地址:新干县金川北大道1号
新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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